首頁
> 政民互動 > 網上調查

鷹潭市公安局關于召開立法聽證會的補充公告

 為了更好的提高立法質量,現就《鷹潭市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舉行聽證會有關事項補充公告如下:

一、聽證時間和地點

       (一)時間:2020年5月15日15時;

       (二)地點:鷹潭市公安局211會議室。

二、聽證事項

對鷹潭市公安局組織起草的《鷹潭市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有關內容進行聽證:

(一)贊成劃區域禁燃還是全域禁燃?

(二)對煙花爆竹的銷售管理是否合理?

(三)小區業主在小區內因燃放煙花爆竹造成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的,是否贊成對物業公司未履行消防安全責任進行處罰?

三、聽證注意事項

(一)參會代表應提前10分鐘進入會場,會議期間請關閉通訊工具或調成靜音狀態,不要隨意走動;

(二)聽證代表發言前請作自我介紹,發言內容應當就聽證事項內容明確提出原則贊同、反對或建議做部分修改的意見,意見觀點鮮明、簡明扼要、不重復,提出事實依據和理由,并做如實稱述。

(三)聽證代表發言不得超越聽證的法律、法規范圍,不得進行人身攻擊或誹謗。聽證代表發言時有不當言論的,或稱述與聽證事項無關的言論、擾亂會場秩序的,聽證主持人可以予以制止、責令其停止發言直到責令其退場。

(四)會后請聽證代表留下,對聽證筆錄進行審閱并簽名確認。

(五)聽證參加人參加聽證會時,對聽證事項應有明確的書面意見、建議。

(六)聽證代表發言時請講普通話,旁聽人員和其他人員請保持安靜。

 

附件:《鷹潭市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鷹潭市公安局

                          2020年5月8日


附件:


鷹潭市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改善環境質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應當遵守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共同參與、教育與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轄區)內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組織、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組織開展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公安機關是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空氣環境質量監測,及時公布相關信息。

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管、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教育、供銷社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一)市、區(市)城市建成區;

(二)文物保護、保存單位;

(三)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四)加油站、液化石油站、天然氣站及糧、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銷售、儲存、使用單位;

(五)國家機關、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

(六)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工廠、礦山、山林、綠地、殯儀館、墓區等重點防火區;

(七)公園、商場、集貿市場、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八)橋梁、地下空間;

(九)市、區(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上述各項區域的具體實施范圍,由貴溪市人民政府、月湖區人民政府、余江區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轄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龍虎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信江新區管委會應當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擬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布。

第七條  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禁止銷售煙花爆竹。

本條例實施前,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部門依法撤回,由此給已經取得許可銷售煙花爆竹的經營者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之外,煙花爆竹單位的布點應遵循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逐步減少的原則。

第八條  遇有重大慶典和節日,確需舉辦焰火晚會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依法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作出許可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許可燃放的時間、地點、種類、規格、數量向社會及時公告。

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在本單位開展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的宣傳工作。

學校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物業服務公司應當書面告知業主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對于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及時勸阻,勸阻無效的,立即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十一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賓館、酒店、婚慶、殯葬等服務業應當告知服務對象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并不得為燃放煙花爆竹提供服務,對其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及時勸阻,勸阻無效的,立即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公安、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城管等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泄露舉報人信息。對打擊報復勸阻人、舉報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燃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燃放煙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至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銷售的區域內或未經許可銷售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處沒收非法銷售物品及違法所得。發生安全事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刑事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賓館、酒店、婚慶、殯葬等服務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安全管理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警告處罰;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焰火燃放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企事業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并受到處罰的,相關信息計入其社會信用信息記錄。

第十九條  公安、應急管理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相關信息:

? 鷹潭市公安局關于召開立法聽證會的公告 2021-01-08
? 鷹潭市審計局召開余江區安居工程 審計進點工作會 2021-01-07
无码视频a片免费看